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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被“模糊强奸”谁之过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分忧》2005年第8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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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摘(红版)》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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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被“模糊强奸”谁之过 
   
  [案情]2004年3月20日夜,读大四的邢质丽和男同学刘春荣正在校园里一个僻静的角落谈情说爱,被4个自称是校警的人叫喊着让他俩到治安室去交代,刘春荣吓得一人落荒而逃。其实,4人也是该校的学生,不过是搞个恶作剧。后来,邢质丽接受了其中有个叫刘海军的人提出打车到一个宾馆聊天的邀请。途中,刘海军下车去取钱时,邢质丽有些犹豫,却担心对方扫了面子而把男友弃她而逃的丑闻传出去。来到宾馆包间后,刘海军先去洗了个澡,然后就向邢质丽扑了过去……邢质丽天亮回学校后向警方讲述了自己遭刘海军强奸的全过程。2004年3月22日,刘海军被刑事拘留。刘海军向警方交代他并没有强奸邢质丽。 
  检察机关在审查这个案件材料时发现,邢质丽有几个逃跑机会都放弃了,如刘海军下车取钱时、进宾馆后洗澡时。警方重新补充侦查认为,邢质丽在恋爱时对自己要求十分严格,并没有什么劣迹,当时是她应急能力差才导致被刘海军强奸。2004年10月,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名不成立,宣判刘海军无罪。 
  这场“模糊强奸”风波后,邢质丽的精神几乎崩溃。2005年3月28日,邢质丽的父母给女儿办了休学手续。 
  (文/左世友)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海军犯强奸罪。 
  本案中,刘海军冒充校警吓走刘春荣这一冒充行为虽然不对,但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威胁、恐吓邢质丽,当时刘海军的行为也没有违背邢质丽的意志。故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刘海军的行为只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不是犯罪的行为。 
  该事件是否能够发生与邢质丽有直接关系。如果邢质丽有相应的社会阅历或社会认知能力、识别能力,则完全可以采取拒绝的态度,而不是放任的态度。 
   
  常年被丈夫谩骂妻子起诉离婚 
   
   [案情]家住成都市一小区的56岁的陈士说,自1973年与丈夫李生结婚以来,耳根子就没清静过。丈夫脾气暴躁,时常因一些芝麻小事,就“瓜婆娘”、“ 贱女人”、“瘟神”等污词秽语劈头盖脸地骂来。 丈夫“30年如一日”谩骂不停。为此,陈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李生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对自己出口成“脏”给家人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还当着法官的面向妻子道了歉,表示愿意改掉骂人恶习,与妻子和好。 
  庭审中,法官对李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由于陈士未能就丈夫骂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说提交有力证据,法院作出不准二人离婚的判决。 
  该案法官同时提醒,由于多数家庭暴力事件属私权范畴,法院对此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本着“谁起诉,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应注意收集有力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陈士虽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但如果陈士在半年后起诉时提交关于李生经常骂人的证据,法院则可判令双方离婚。 
  李生的行为应当属于家庭暴力,而且是持续、长久的行为;其行为不光对陈士造成长久的心理伤害,而且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陈士下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青年文摘网 www.21re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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