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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申诉,不屈妈妈为花季女儿讨公道
作者:智 敏 文章来源:龙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31 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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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摘(红版)》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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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2日下午5点,经过长达八年的讼争,在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之后,孙敏终于为被老师体罚“逼疯”的女儿潘瑶讨回了一个公道。经过法院调解,潘瑶所在学校以及学校的主办单位一次性给付潘瑶生活补助费45万元。想起长达八年的申诉,想起仍未治愈的女儿,这位坚强的母亲禁不住泪如雨下——      一夜之间,乖巧女儿成了“武疯子”      1998年3月6日,这天和风吹拂,春光明媚,但对于南京市南化四中历史教师孙敏来说,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在这天她那13岁正处于花季年龄的女儿潘瑶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   潘瑶5岁开始学琴,能歌善舞,成绩一直很好,1997年6月,以语文89分,数学100分,外语92分全校入学新生排名第11名的优异成绩考入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工子女总校第四中学(简称“南化四中”)初中部快班。   1997年8月31日,潘瑶作为初一新生到南化四中报名后,回到家中又跳又唱:一是自己即将成为一名中学生了;二是南化四中就是妈妈孙敏工作的学校,自己今后可以整天和妈妈在一起了。   可能是初一新生的缘故,潘瑶一开始不太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做作业比较慢,有时直到深夜12点才将当天作业做完。由于睡得迟,第二天不能及早起床,多次出现迟到的现象。   见学生迟到,潘瑶的班主任邹梅(化名)很着急,她召开班委会宣布,谁迟到就要被罚跑罚站。“新规”实施第二天,潘瑶因迟到两分钟,被罚站着听课,并规定下课时也不准坐下来。   1997年11月期中考试过后,潘瑶因长时间站着听课精力不集中,回答不了问题,又被老师罚到操场跑步。当年12月16日,由于患了重感冒,潘瑶早上上学又迟到了。一进教室,就被邹老师叫到教室最前面罚站。为了防止她吃不消站而坐下,邹梅干脆叫人抽掉凳子。傍晚放学时,站了一天的潘瑶背起书包刚准备回家,又被老师罚到操场跑步。此后,潘瑶又多次被罚站罚跑。   由于多次受到处罚,潘瑶常被同学讥笑、嘲讽,许多同学也开始疏远她。潘瑶开始做噩梦,常常睡到半夜大喊大叫:“别罚我,我怕!”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进校时,成绩是班上第六名,期末考试排到了全班倒数第六名。   期末考试后,潘瑶发展到见到老师就怕,再也不肯上学。1998年3月3日新学期开学后,潘瑶因和同学发生争吵被邹梅强行拖出教室。出人意料的是,一贯怕老师的她,这次居然在学校走廊处和老师扭打起来。此时,她的精神已经崩溃,大喊“来个地震炸学校”。    孙敏将女儿带回家后,潘瑶像换了一个人似的,时而大喊大叫,时而表情呆滞,时而哀求说:“求求你,老师,对我好一点吧。”第二天,她不仅将家里的电视机砸了个稀烂,还差点跳窗自杀。3月6日,孙敏带着女儿潘瑶到南京脑科医院治疗,潘瑶被诊断患“儿童期精神分裂症”,被迫放弃了学业。      为讨说法,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      “活泼可爱的女儿一直是我的骄傲!怎么转眼就变成了一个‘疯子’呢?”孙敏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样一个现实。她找到学校,找到邹梅,要求他们承担女儿看病的费用。然而,邹梅以罚跑罚站是正常教育手段而不是体罚为由,不肯承担责任。   孙敏向省、市教育部门写信求助,南京市教委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潘瑶1997年12月前(被处罚之前)精神正常,12月起至1998年1月中旬期末考试前,出现了行动迟缓,神情呆滞,无故发笑等症状。   孙敏自以为有了南京市教委的客观调查报告,学校和老师就该承担责任了。然而,学校仍然拒绝承担责任。   怎么办?孙敏找到了颇有知名度的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晓陵,请求他提供法律援助。   张晓陵教授对潘瑶的遭遇备感同情,他对潘瑶的邻居、同学以及小学任教的老师逐一进行调查,又查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后,认为邹梅的惩罚对潘瑶发疯负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义不容辞地答应提供法律援助。   1998年10月,张晓陵帮孙敏写好诉状,将潘瑶的班主任邹梅、南化四中及其主管单位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20万元。   1998年12月11日,南京市大厂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的争论非常激烈,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罚站罚跑与精神分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确认。   庭审中,邹梅当庭承认她确实罚过潘瑶,但这种罚站罚跑是一视同仁的,而且也没那么严重,不可能造成潘瑶的精神失常。   开庭之前,法院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潘瑶患病与被告实施的罚站罚跑有无因果关系作鉴定。庭上,两位专家出庭宣读了司法鉴定结果:潘瑶进入初中后即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学习成绩逐渐下降等儿童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表现,而罚站、罚跑是在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之间,出现明显精神症状又是在两个月后,故潘瑶的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张晓陵教授当庭提出质疑。他翻出《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精神分裂症”词条的权威解释说,精神分裂症分为(1)过程性或核心性精神分裂症,即人们常说的因有家族遗传病史而发病。(2)反应性精神分裂症,由生活中的某些事件所诱发而发病。张晓陵教授认为,潘瑶没有家族病史,所发精神分裂症即属于后一类“反应性精神分裂症”,罚跑罚站是其发病的诱因。   针对专家所说“潘瑶的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因果关系”,张教授反驳说,至今国内外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没有查清,但该鉴定书又肯定说体罚与患病无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讲是矛盾的。针对专家所说的“潘瑶进入初中后即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学习成绩逐渐下降等儿童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表现”,张晓陵反问鉴定专家,有无看到南京市教委的调查报告?专家一开始说没有看到,后来又说似乎“看到”。张晓陵说,市教委的调查报告明确指出“潘瑶1997年12月前(被处罚之前)精神正常”,而且潘瑶成绩并不是一直在下滑,有中考成绩为证,即便成绩下滑能否就可认定是精神分裂症的早期症状?   然而,一审法院坚持认为“鉴定结论应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只给付原告抚慰金3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令孙敏难以接受。1999年5月,她向南京市中院上诉。南京市中院重新委托原鉴定机构再次对潘瑶病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潘瑶受罚站、罚跑等体罚前已患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2)体罚促使原有精神分裂症症状明显。对此,孙敏颇为失望,她认为第二份鉴定有失公正。加之,二审庭审时鉴定人未出席,使鉴定结论无法当庭质询。   根据第二次鉴定,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潘瑶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关,准许南化四中和学校主管单位——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考虑到潘瑶患病后家庭困难,给付其3000元抚慰金并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2000元。      欲哭无泪,8年漫漫申诉路      孙敏接到终审判决书后欲哭无泪,“难道这就是我几年来诉讼所得到的最终结果?”她对于终审判决提出质疑:鉴定专家为什么没有采纳一些如市教委调查报告等关键性的证据?潘瑶的原始病历在庭审中为什么无缘无故不见了?委托原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合理吗?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将关系到潘瑶一生的命运,我无论如何都要讨到说法。作为一个母亲,我极不愿意让外界知道我的孩子是个疯子,因为她毕竟还有一段很长的人生路要走,但我不能一直沉默下去,我要让所有教育孩子的人都知道,孩子的心灵是需要细心呵护的……”,孙敏咽不下这口气,再次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青年文摘网 www.21re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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